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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该怎么认定

汪* 广东-深圳 其他侵权咨询 2023.02.01 18:29:11 415人阅读

网络侵权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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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和网民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等。
侵权认定的前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擅自通过网络行使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为违法。另外如果行为人擅自行使了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但此种使用行为是法律所准许的,如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那么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02-01 18:30: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什么是网络文学侵权的行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二)》中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应当予以保护”。 3、有以上侵权行为的,著作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网络域名侵权 参照《侵权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内容网页地址”指权利人提出的侵权作品所在的具体网络地址。即浏览器顶部地址框中显示的信息。如“l”就是一个具体的网页地址。 “侵权内容”指权利人认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二、域名权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 根据域名权的定义和内容,企业域名权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 首先,企业域名权仅是企业取得的网上唯一网址的权利,并不具备物质实体,看不见,摸不着,不是人们可以触摸到的,是隐形存在的资产。 其次,其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由于当代科学发展迅猛,技术知识更新换代加快,以致企业域名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它们本身的经济寿命很难确定,从而导致其价格或取得成本也不易确定。另外,由于域名权取得的成本不易确定,以致域名权因损耗而转移的价值也不易确定。 再次,域名权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分离,企业域名(网址)一旦离开特定的企业,其便成了毫无价值的代号。 最后,企业域名权具有独占性与唯一性,由于企业在网上注册的域名具有唯一性和映射性,以致域名具有“专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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