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漳州法律咨询 > 漳州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非法集资人员定罪量刑的办法是什么呢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非法集资人员定罪量刑的办法是什么呢

田** 福建-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0 13:17:25 17人阅读

我的姐姐涉嫌非法集资,不清楚非法集资人员定罪量刑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呢?需要注意什么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漳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漳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行为人仅向上述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宣传相关吸收资金信息并客观上吸收了他们的资金,根据《解释》第一条和《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此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此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行为人将所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正常活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财物的故意,行为人与不特定对象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017-11-10 13:22:2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非法集资人员定罪量刑的内容:《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理应属于《解释》和《意见》中“亲友”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如果他们还同时符合以下关系紧密的特点,这部分人员也可以认为是《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交往密切、交往基础扎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真实信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非基于投资获利而借钱等。

2017-11-10 13:19: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公司利用非法渠道获得资金,这些非法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公司因非法集资受到处罚时,很多人都怕自己会受到牵连,对于非法集资公司员工判刑的情况,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负责帮助公司的非法集资,理所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以及严惩。
当然,不同员工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可能依据他们所在这次案件中发挥的地位、非法集资数额多少、严重程度的等因素来进行判别,不同的情况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此我要警醒各位非法集资公司的员工们,如果发现公司有非法集资的不法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停止自己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工作并及时报警。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