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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下,询价采购

ask****053 天津 其他咨询 2017.11.10 13:38:06 1人阅读

您好,我想咨询下,询价采购,文件里面没有要求我们做分项报价表,但是评委评标时候以我们没有响应文件废标符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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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谈不上违法,但是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规定废标就不退投标保证金不是很合理,会限制参与投标的单位的投标意愿。实际应用中极少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遇到了,又想参加,可以到招标审核部门申诉一下修改条款

2017-12-12 08:14:04 回复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之限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事项的,应当依法承受法律职责(也即民事赔偿职责)。”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事项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之限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事项的,无正当借口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议附加要求或者更换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出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无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受赔偿职责。”依据上述限定,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导致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如果
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
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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