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承接方(乙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室内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施工内容:装修预算书中的全部工程项目和内容;
1.4委托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部分包料;( )包工不包料;
1.5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1.6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程合同价款
2.1工程合同预算价格为。
2.2工程合同结算价款,由工程预算书中工程项目单价及装修工程实际工程量合计,和装修工程增减工程项目及价格组成。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第三条:施工图纸
3.1甲方按照装修设计合同中提交的设计图纸,提交施工图纸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责任及义务
4.1提供确认图纸和原始水电线路图纸;
4.2腾空或部分腾空需装修的房屋,清除影响施工障碍物;
4.3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通水通电;
4.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和保护;
4.5垃圾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4.6提供装修地点钥匙;
4.7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解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4.8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参与工程质量、进度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第五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5.1按照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5.2提供所需材料清单(含规格、数量)和材料进场时间表;
5.3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
5.4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6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规定。
5.7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8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9办理双方约定的须乙方承担的工程开工前审批手续及费用。
5.10配合非乙方承建范围的项目,如:煤气改造、有线宽频网络、白蚁防治等施工。 第六条:施工约定及变更
6.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
6.2如因工艺原因需改动设计方案,需经甲方代表签字同意,方可施工。
6.3如甲方需要更改设计方案,必须向乙方代表提出要求,双方代表协商工程量签字确认。
6.4工程中间项目验收需双方代表及工程监理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
6.5验收的项目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代表。
6.6甲方提供材料时,如材料清单和材料进场时间表有变动,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代表。
6.7项目结束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工程决算书。
6.8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
6.9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七条:工期约定及延误
7.1公休日工期照旧,重要的节假日经协商放假时,工期顺延。
7.2因乙方预算漏报所产生的增加项目,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变。
7.3因甲方提出未在设计范围内增加的工程项目,双方协商推迟竣工日期。
7.4如因甲方提供材料延误或中间工程验收不及时产生停工和误工,竣工时间顺延。
7.5如非甲、乙双方原因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按累计时间核算,八小时为一个工作日,竣工时间依累计工作日向后顺延。
7.6由于工程质量原因返工,甲方责任期顺延,乙方责任工期不变。
7.7其它原因延误工期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工程支付款
8.1经双方协商,以如下第
8.2支付方式:
8.
2.1甲方按预算金额分三期支付工程款 第一期 60% 合同签字时支付乙方备料 第二期 35% 在做油漆工程之前支付 第三期 5% 竣工验收后三日内支付
8.
2.2甲方按预算金额,按照工程验收单项(按照第
9.1条约定的验收条款),分阶段支付工程款:( ) ; ( ) ; ( ) ;
8.3设计范围内漏项增加价款在尾款中支付。
8.4设计范围以外增加项目价款在签字确认后当日一次性支付。
8.5工程施工中甲方不得随意减少合同预算内施工项目,确实需减少时要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违约金。
8.6工程预算含装修税金,乙方负责缴纳。 第九条:保修条款
9.1保修前提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和甲方付清尾款。
9.2保修范围为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9.3施工质量问题和乙方提供材料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保修。
9.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人为造成的损坏和不可避免因素造成的损坏不予保修。
9.5在保修期内,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9.6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免收材料与人工费。
9.7保修期过后提供终生维护服务(具体细则见保修单准则)。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延迟工期,每日按工程预算价款0.5%或付对方;
10.2因甲方原因延迟工期,每日按工程预算价款0.5%或付对方;
10.3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监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增加由误期责任方支付;
10.4因工程质量原因返工属违约,根据违约责任按返工材料和人工费用金额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
10.5双方由于设计问题意见不同造成停工误工,延误工期不以违约论处;
10.6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按合同预算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10.7其他形式的违约按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及解决 1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下列第方式解决: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终止与失效 1
2.1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
2.2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在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工程清算,订立终止合同协议书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提出合同终止一方应以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1
3.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自动失效。 1
3.4保修期过后,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
3.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
3.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3.3本合同与附件《工程预算》和三《设计图纸及说明》同时使用。 1
3.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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