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提货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本质不同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而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
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则是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
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专业解答合同法规定,合同义务分给付和附属两类。给付义务分主要和次要,主要义务确保债权人获最大利益,次要义务则重在保障债权人正当利益。附属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辅助主要义务并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从义务就是附随义务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房屋过户和户口附随义务是从属关系,也就是办理产权过户是属于房地产公司的附随义务,办理过户的手续是在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法院判决之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强制执行。
专业解答提货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两者所存在的本质不同,以及还有不确定性的程序不同,同时还有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不同的义务所存在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附随义务具有协助性、保密性。
专业解答从给付义务主要指的就是需要履行的一些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指的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期习惯的履行的义务。这两种实际上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目的作用以及不确定的程度都是存在区别的。
律师解析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另外,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律师解析 (1)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 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2)从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合同义务; 而附随义务实质上是借侵权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义务,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 (3)从给付义务旨在使主给付义务得以满足; 而附随义务的价值在于实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
律师解析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 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律师解析 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目的及不确定程度和违反的法律后果都不同。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律师解析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如下: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 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 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 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 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可诉性不同。 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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