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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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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指引的办法主要是什么的呢?

何** 河北-衡水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1.12 09:11:36 359人阅读

现在在处理一些问题,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证据收集指引的办法是什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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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反映双方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书、验货单、付款凭证、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有邮寄回执单和投妥证明的往来文件资料、借条、收条、对方签收的任何文件等等。在法律关系形成之时到纠纷出现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积极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这个时候有意识的收集证据比较容易。

2017-11-12 09:2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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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形成之时,应注意收集对方主体的身份资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主体资料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证据收集指引这个问题,

2017-11-12 09:1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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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长济律师提醒您: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运用证据,是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力不从心,感到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020-12-09 09:32:05 回复

在民事、经济纠纷诉讼中,大家应该围绕纠纷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使收集的证据足以反映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收集证据材料时,思路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法律关系形成之时,应注意收集对方主体的身份资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主体资料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2、收集反映双方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书、验货单、付款凭证、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有邮寄回执单和投妥证明的往来文件资料、借条、收条、对方签收的任何文件等等。在法律关系形成之时到纠纷出现之前,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积极沟通并形成书面文件,这个时候有意识的收集证据比较容易。
3、收集反映违约事实或者存在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如:对方违反当初双方约定的证据材料、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受伤的医疗病历本、证明存在损害事实的鉴定报告、报案回执单、记录损害事实发生时的录音录像等;
4、收集已遭受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医疗发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质量不达标的工程造价凭证、付款的发票等等。民事、经济纠纷的诉求往往包括了赔偿损失,除法律有明确赔偿的方式方法外(如:劳动补偿的计算方法),赔偿诉求需得到支持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有实际损失的发生和损失的大小。
同时,收集证据应注意的几点:
1、应该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否则,可能因触发其他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已非法收集的证据也不被采纳。
2、应积极主动及时的收集证据材料。很多证据材料会因为时过境迁而消失,或者发生纠纷时已被人销毁。所以,证据的收集还受限于时间等因素。其实,只要大家平时办理事情规范一点和谨慎点,重要事情沟通或更改应有意识的采取书面形式,很多证据自然而然就已经收集到了,而不需要等到发生纠纷时再回头去寻找和收集。
3、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在民事、经济纠纷中往往是指原件)和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与对方发生争议时,尽量多与对方保留沟通的渠道,并有针对性的补充收集证据材料。在存在争议时,不应马上关闭交流沟通的渠道,与对方彻底形成对立的关系。相反,在争议协商解决无结果的时候,应继续保留沟通的渠道,边继续进行沟通协商,边咨询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补全证据材料。以上是对证据收集指引问题研究应注意哪几点问题的解答

它的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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