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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问律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

向** 安徽-宿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17.11.12 16:35:46 123人阅读

我的一个好朋友想知道想知道一下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的事情,所以想问问律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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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2017-11-12 16:4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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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所说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这个问题,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债务清偿对于具体的企业而言,有利于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进一步举债奠定基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和增强企业的效益观念;有利于企业适时调整其财务结构,创造利于经济效益提高的条件。

2017-11-12 16:36:46 回复

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是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有时候被继承人生前是有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的,这时候就容易发生纠纷了。那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此类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中的一类,故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确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且是专属管辖。请注意,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被继承人死亡地不是同一概念;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指相对价值最大的遗产所在地。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那么两个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实践中,有原告针对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分别就不同遗产向不同的,那么是不是就由两个分别审理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的,后立案的在得知有关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同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案件不应拆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一审审理,当然结案后又发现有其他遗产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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