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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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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陈* 湖南-衡阳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12 16:46:51 7174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他是家里环境比较穷困的,他爸爸刚刚过世,想问一下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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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生前的胎儿开始,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到民法总则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
  民法总则不但对胎儿遗产继承进行保护,还扩大到了接受赠与,并且确认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保护胎儿权益,比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17-11-12 16:5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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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关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2017-11-12 16:4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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