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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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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学生,最近在学习走私假币罪的内容,他想知道走私假币罪主观认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作刑事处罚,但可由海关依照有关的海关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以上就是走私假币罪主观的内容
变造货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进行一系列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开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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