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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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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系非法集资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吗?

严** 广东-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3 09:15:09 28730人阅读

朋友的哥哥是公务人员,目前有涉及到一个非法集资案件中,但是他是受害人,所以想知道公职人员系非法集资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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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一种,最高可判死刑。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但这两个罪名也有显著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或理由,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钱拿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项目,有些可能用在挥霍浪费,如拿来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集资诈骗的性质非常恶劣。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2017-11-13 09: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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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系非法集资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可以参考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017-11-13 09:1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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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的非法集资受害人的赔偿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救济: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因法院在处理李某的刑事案件时,没有对小王的损失一并处理,决定了虽有此规定但现在已无法通过该途径实现权利。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小王的损失并非因人身侵害或毁坏财物所造成,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小王的损失是因李某的非法占有、处置所造成,客观上也没有得到追缴或者退赔,自然应当允许小王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2020-12-18 04:13:03 回复

为了全面掌握被害人的基础数据,立案后,可以采用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害人持有效证件和购买凭证、交款收据到当地派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选择更加便利的方式即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被害人登记平台,在发布公告时,告知被害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该平台并登记信息。若被害人在审查起诉后判决前表达诉求的,检察机关也可以采取补充起诉等方式对被告人增加认定的事实,合并处罚。对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司法机关应及时告知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万以上按照数额巨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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