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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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我们认为,原告应当多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被告企图侵占原告与其共同修建的房屋及共同使用的工棚,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车辆其它财物,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双方该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给原告,建议判决分给双方共同财产的70%给原告。对不能均分的共同的房屋和工棚同时建议折价或竞价分割。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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