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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调解怎么调解,有哪些法律依据

陈* 山东-淄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6 16:17:57 2943人阅读

是这样的,我一个好朋友因为把人打伤了被对方告了,现在还有寻求调解,请问故意伤害案件调解怎么调解,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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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属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赔偿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需要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2017-11-16 16:2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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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罪名定义与认定
故意伤害罪定义
故意伤害罪定义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死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轻伤刑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以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受害人应及时委托律师办理,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
确定轻伤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赔偿到位,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当前检察机关在轻伤害案件处理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反省悔过;另一方面,依据相关刑事政策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解成功后,检察机关将做出退回公安机关“撤案”、相对不起诉、或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检察院将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案件调解怎么调解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7-11-16 16:19:57 回复

对于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对于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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