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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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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夫妻离婚而分割股权的,要缴纳税款吗

ask****560 四川-南充 离婚咨询 2017.11.16 22:18:18 3人阅读

如果是因为夫妻离婚而分割股权的,要缴纳税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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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股权分割的话不涉及到金额补偿就不需要纳税,如果涉及金额补偿,就徐亚纳税

2017-11-17 07:39:50 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离婚股权分割缴纳个税吗需要吗?离婚股权分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租赁财产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
1、 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低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四)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依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属平价转让股权,在个税征收内容以外,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夫妻有限责任公司,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下,离婚股权如何分割比较简单。因为夫妻公司的,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对此类股权分割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资谁多谁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权。对于产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三、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此时由于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股权分割可能会遇到公司其他股东的阻碍,甚至可能有股权一方串通其他股东对股权进行造假。
四、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有限公司,离婚股权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就相对简单一些,夫妻本来都是股东,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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