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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是公司的自然债权人,请问自然债权人是什么意思的呢?

徐** 安徽-淮北 公司债务咨询 2017.11.20 16:26:54 213人阅读

叔叔自从创办了公司就是一直比较忙的,现在还是自然债权人,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是什么意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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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作为一个法律债权应当完全具有以下效力:
1、请求力。
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以分为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指的是债权欠缺间接请求力。
2、执行力。
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法赋予债权的只是请求的效力,如果债务人经请求依旧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无从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债权人不能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或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债权实现的公权利救济,赋予其执行力。
3、保持力。
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因而,赋予债权人受领和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就是债权的应有之义。例如2000年1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于2003年一月前还款,而乙却迟迟不还,于是甲于2006年4 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此类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所以甲起诉的时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甲的胜诉权法院不再保护。此时甲对乙享有的债权就是自然债权,而乙此后良心发现,把钱又还给了甲。乙不能以甲的债权法律不再保护为由申请此为甲的不当得利,而要求甲返还。

2017-11-20 16:4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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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定义没有,毕竟理论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给你举一个例子,也许你就明白了。
比如,2005年3月1日我向你借款100元,并给你出具借条,约定在2006年1月1日偿还。但是到期后我没有偿还,你也忘记此事没有向我主张偿还。2008年2月1日,你突然发现我当初给你的借条,向我主张债权,我说我没钱还你,随便你怎么着了。于是,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偿还借款100元。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起诉(请注意,这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却是针对实体意义进行驳回,也就是说我根本不欠你的钱才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你和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体上并没有消灭,但是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成为自然之债。但是,后来我良心发现,主动给你写了个新的欠条,说在2008年4月1日偿还你的100元借款。这个时候,我们之间的债,由自然之债转换为法律之债,你在2008年4月2日之后,可以起诉我,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自然债权人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2017-11-20 16:2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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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自然债务区,是指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干涉的借贷利率区域,具体是指年利率在24%-36%的利率区间。
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
1.
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
2.
第二条线:就是年利率36%,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3、上述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4.自然债务区就是指年利率在24%-36%的区间,这一区间的利率标准,如果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自愿履行,不会干涉;但是,如果双方就这一区间的利率有争议,债权人依据合同向人民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欠条债务转移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借条生活中我们经常在说债权债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中,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债权,什么是债务,在法律中对于债权和债务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到底债务是什么意思债权又是什么意思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解答。
一、债务的概念
(1)会计意义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经济意义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3)债务工具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二、债权的意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告等。

你说的这种情况不算工伤。上班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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