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资企业是一个的经济实体,经营,核算,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很多常见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资企业法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外资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流程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外资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外资企业上市虽是大势所趋,但绝不可能一批批的上,而最有可能的是先让一些企业作为试点上市。
我们都知道,联合利华、中晶科技、顶益控股、长江实业、嘉里集团、东亚银行、捷安特等外资公司都曾纷纷表示有意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究竟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有幸作为试点企业首批上市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好为鼓励类高新技术产业;
(2)较早进入改制程序的公司;
(3)较早进入中国、投资大、期限长,并具有一定程度“本土化”的知名公司,“两头在外”在公司将有可能遇到障碍;
(4)盘资不是很大的公司,跨国公司大多资产很大,但整体上市将分流太多市场资金;
(5)没有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公司,深一步讲,没有明显利用“转移定价”等方式避税的公司;
(6)与外经贸部及中国及早表示上市意向并联络的公司。
据报道,一位官员表示,有可能先期放开上市的外企,应是一些在我国境内注册经营的港台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
无论怎样,如果外资企业意欲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现在就需要按照现有的法规,着手改制工作,毕竟还有辅导期一年,完成上市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3)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4)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还应符合:“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对于外资比例则另要求为“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官员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要进入证券市场要符合几个条件: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要成为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公司;三要有持续三年盈利的业绩;四要按照有关资产重组的规定上市,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剥离上市和捆绑上市现象的出现;五是拟上市公司要经过一年的上市辅导期;六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我们认为这几个条件应是最基本的上市条件,首先从法律上讲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有关重组改制规定,要符合主板上市的最基本的盈利及辅导期的规定,从政策上讲,倾向于高科技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倾向于港台的知名企业。
与国内企业主板的上市条件相比,外资控股企业上市条件要更加严格,这主要是体现在外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要比内地企业高,并且外资企业在改制时需要地方省级政府和对外经贸部的批准。
您好,关于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公司。
(2)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3)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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