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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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81条规定:“承担资产许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量刑应该是: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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