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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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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呢

黄* 黑龙江-佳木斯 结婚咨询 2017.11.24 17:49:31 117人阅读

准备最近离婚,不知道债务是怎么回事的,所以请问一下再婚夫妻离婚债务的规定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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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负的债务,待双方离婚后,该债务应由谁来偿还,目前做法不一。例如:甲与乙原是夫妻,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3万元未归还,现甲、乙己离婚,该3万元借款应由谁来归还呢?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上述规定,因比较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夫妻离婚时仅涉及到该二人,与案件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一般不可能在处理他们婚姻纠纷时向他们主张债权,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一方债务无法区分及确定;二是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将共同财产作了分割,或归男方所有、或归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财产已转移或被变卖,故共同债务再以共同财产偿还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三是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对离婚当事人以其共同财产来抵偿债务持否定态度,即债权人一般均要债务人还“钱”,而不需要债务人的“物气为便于操作及便于执行,对此类案件一般判由双方或一方予以偿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共同偿还原则,即将原夫妻现方均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即原告人)的债务,或由一方偿还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不管是一方还是双方经手,都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共同偿还;
  第二种观点是约定偿还原则,即按照夫妻离婚时的约定或法院的调解、判决意见,如该债务明确由男方或女方承担的则列其为被告,判决由其承担偿还责任,与另一方元关;
  第三种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原则,即对该笔债务,应按照实事求是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来处理,不能一刀切,应按照离婚的方式、借款(债务)的用途及对债务偿还的具体约定等来确定该由一方来偿还还是由双方来偿还。
  我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其理由主要以下几点:
1、债务的性质不间,其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案件中的债务性质主要有三种,即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三种债务因性质不同的实体处理时是由谁偿还是不一样的;
2、离婚的形式不一样,与由谁偿还债务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离婚主要由二种形式,一是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包括法院调解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具体处理起主导作用,而法院判决离婚则带有法律强制性,对债务的判决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3、离婚的目的有时也是不也同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夫妻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难以为继,但也有其他原因,如为了解决子女户口问题、一方分房子问题等等,甚至个别案件的离婚当事人是因为债务较多而出于逃债的目的,其离婚的行为是出于规避法律。
以上是再婚夫妻离婚债务的相关规定

2017-11-24 17:5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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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个人债务:对债权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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