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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员工,请问加班加点办案加班费怎么算?

王** 山东-德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17.11.24 20:22:23 377人阅读

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员工,我们公司经常要我们加班办案,我想请问下加班加点办案加班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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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加班加点办案加班费怎么算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时往往会选择以补休来代替,或是自己有一套专属的计算方式而不按劳动法的标准发放,甚至是直接忽略不计。但事实上本市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是有统一规定的,也并非“一刀切”,而要分开来算。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作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原则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否则就属于违法超时加班,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此不影响加班工资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麝香猫zzZZZ所在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是否合法,就需要看这36小时是认定为什么时段延长的工作时间。若是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或是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若是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休来代替。
 具体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日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8小时)
  这里就又要牵扯到劳动者本人的假期工资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假期工资基数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450元。
  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是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以上,就是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怎么计算的问题处理,与相关法条规定。如果你有类似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在更大程度上,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方式是由公司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计算的,当然,很多时候在你有疑惑的问题时。需要咨询专业的意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2017-11-24 20:33:23 回复


1、【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以上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计件工作员工的加班工资也是按照上诉原则支付;
5、《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知会主管即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劳动者不得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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