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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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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鉴定程序的伤残鉴定是在什么程序之后

曹* 四川-甘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26 14:09:06 201人阅读

关于故意伤害案,我想了解故意伤害鉴定程序伤残鉴定是在什么程序之后做?我听说如果是由公安部门受理的话在结束笔录就可以申请做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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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故意伤害鉴定程序里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在伤者治疗结束后进行。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做出的鉴定结论通常就作为赔偿的依据。

2017-11-26 14:11:0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应当受理并立案,如果不立案的公安应该开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指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复议一次,仍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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