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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如何法医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吗?

王** 辽宁-锦州 司法鉴定咨询 2017.11.27 12:44:52 20人阅读

我的同事最近有点事情,想咨询一下人死如何法医鉴定报告呢?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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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上是关于人死如何法医鉴定报告的解答。

2017-11-27 12:5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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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人死如何法医鉴定报告的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到你。不排出外伤死亡”,即存在这样的可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初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以决定是否需要刑事立案侦查。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仍然不服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立案监督。

2017-11-27 12:46:52 回复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而宣告死亡制度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依《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因不可归责于继承人的原因灭失的,继承人不予赔偿;原物因继承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继承人因此获得利益的,继承人在所获利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继承人未获得利益的,不予补偿。原物已转让给他人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但是,继承人因隐瞒真实情况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的,其所继承的遗产,除因不可抗力灭失外,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继承人均应予以返还或者赔偿。原物所生的李息,因撤销宣告死亡使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依据,其所收取的草息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但继承人因自己的原因应收取拿息而未收取率息的,不负返还义务。
  继承人因管理继承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原财产所有人予以返还。继承人因对继承财产的改良而使继承财产增值的,如果增值的价值大于原财产的价值,继承人可取得该财产本身,但对原财产的价值应补偿原所有人。如果增值的价值小于原财产的价值,继承人应返还该财产于原所有人,但就增值部分可请求补偿。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继承了赵某的一间房屋,该房屋在继承后未发生不可抗力的灭失问题,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2、依《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因为,失踪人宣告死亡后,其配偶一直未再婚,可能存在两种心理状态:一种是对配偶他方夫妻情深,日夜盼望着配偶的归来;另一种是爱情梦的破灭,对婚姻已心如死灰,但法律不考察未再婚配偶的心理状态,而只考察配偶是否再婚的事实。如果配偶未再婚,失踪人撤销死亡宣告,则发生婚姻关系自始恢复原状的效力,因此,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他们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所说自行恢复是指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他们是否愿意,他们都在法律上具有夫妻身份,为夫妻双方。如果双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则应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因为,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表明新发生的婚姻法律事实已经阻断了原婚姻法律事实,原婚姻法律关系因此消灭,故撤销死亡宣告后,原婚姻法律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改嫁周某,周某死亡后,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3、依《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允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已发生了死亡的法律效力,其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因该收养行为已生效,故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不能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的婴幼儿,则只需通过收养人的同意,被收养人的同意不具有任何意义;如果被收养人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应征得收养人同意外,还得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如果被收养人已成年,则应征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方能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应返还收养人的抚养费,则应区别情况:如果因为收养人虐待未成年的被收养人,或遗弃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原则上应不返还抚养费;如果不存在该种情况,则应返还抚养费。本案中,赵某被宣告死亡以后,钱某将子女送与李某,其收养关系依法有效。赵某被撤销死亡宣告以后,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解除收养关系,而应与收养人李某协商,经李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检验鉴定机构,但所做的鉴定结论万一与保险公司做出的结论不符合,怎么办?另外,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对警方的定案到底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万 一,警方不认同这份报告,那对当事人来讲,岂不是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  伤残鉴定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警方和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给出了相同的表态,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或者说是一种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定案全部证据。当警方不采信鉴定报告时,当事人还可以重新请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如果和保险公司结论差距太大,使赔偿无法进行,还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 一是医院证明, 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如果对省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仍然不服,可以向申请重新鉴定,由双方协商或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将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区别情况地作了规定: 一、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才予准许。具体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譬如鉴定机构未经批准成立,无必要的鉴定器材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知识技能和专业水平;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譬如存在鉴定人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主要内容没有问题,但存在一些缺陷(如笔误等)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里,既肯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又明确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提供的鉴定结论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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