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担保法第34条的回答如下。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本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中,保证合同都无效,但是保证人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问题的答复,仅供您参考。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保证人提供了保证的情况下,这种债务的转让就会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联系。保证人是为主合同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按照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约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为债务人作担保是出于信用以及相互之间的需要,一般来讲,这种保证要基于保证人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一定判断,对债务人到期是否能够履行债务有一定的预见。保证人一般都希望债务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而免除自己代为清偿的责任,并且认为债务人有一定的履行债务可能性时才为其提供担保。因此,如果是只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而不通过保证人就将合同债务向第三人进行了转让,那么,就将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这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能否得到履行,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的可能性就发生了变化。此外,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在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就会使反担保失去意义,从而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本条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债务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即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其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严格这种“同意”的条件,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反之,如果这种债务的转让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债务转让以后,保证人就免除了其为债权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条所规定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含义是指,债务的转让如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它所针对的是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而并非是说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是主合同债务转让的必备的条件。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即使不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可以将债务向第三人转让,只不过就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
上述答案就是针对您所问的担保法第23条解释具体是什么给出,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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