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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邓** 广东-东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30 14:35:28 7人阅读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啊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构成的的条件是什么,我最近需要找这方面的资料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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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侵犯通信自由罪犯罪构成如下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应了解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直接经手、管理信件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应当以邮政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对于某些机关、团体、组织,未经收信人许可,又没有合法手续,而对其工作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扣押、开拆、检查、隐匿、毁弃的,杭州市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律师认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其次,构成该罪需要行为入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不能构成该罪。至于行为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动机,有的是为了猎奇,有的是出于报复,有的是意图窃取钱财。不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构成该罪。  
    再次,构成此罪应表现为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把他人的信件隐藏起来,不让收信人知道或者不交给收信人。毁弃,是指采取烧毁、撕毁、丢弃等方法,将他人信件毁损;非法开拆,是指未经收信人许可而又无法律依据,擅自拆开他人封缄的信件,窥视他人通信秘密。如果经过收信人允许而开拆信件,或者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开拆信件进行检查的,不能视为非法开拆。
    另外,侵犯通信自由的具体对象是公民的信件,既包括封缄的书信,也包括没有封缄的明信片、贺年卡等。专业律师说,书信的内容和书写印刷方式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要具有信件的外观并交付邮局递送的信件,都可以是该罪侵犯的对象。

2017-11-30 14:36:28 回复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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