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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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犯罪形态上,本罪为“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构成本罪,要求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后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样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本罪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司法实践中,对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构成的上述犯罪较难把握。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而且都不希望这种严重后果发生。但前者行为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后者,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却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事实上,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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