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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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分割。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主要包括一方有隐藏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以及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上的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在立法理念上是一致的。《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分割财产的情形就是属于物权法上的重大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有财产的第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一条款包含了两层意思:
(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出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出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至于婚内财产分割和婚内财产分割约定是一样吗 ,基本效果是一样的。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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