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性亦可是无偿性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应该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对于企业委托追款委托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慎重选择
委托中介卖房一般有“全权委托”、“独家代理”两种方式。“全权委托”就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权利,可以代为确定交易条件、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独家代理”是指售房者承诺只委托一家中介代自己出售房屋,不可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不积极的帮售房者卖房的话,售房者就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
总之,委托中介卖房的话,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应该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签订合同或者收款时产权本人亲自确认才有效;中介代理的有效期限是何时;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售的违约责任等。
2.权属证书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往往会要求房主把房产证等证件交给自己保管,其实,这对售房者是很不利的,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话,中介很有可能不返还这些证件。就算是后要回了这些证件,也是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所以,售房者可以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给中介,如果需要原件的话,一定要产权本人亲自出面办理。证件复印件也需要在上面标注授权范围等约束性的语言。
3.交易时三方应该亲自确认交易内容
售房者一定记得在签订合同等重要环节的时候由买卖双方以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有的中介瞒着买卖双方“吃差价”的话,肯定不会让交易双方轻易见面。所以,交易双方见面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一些纠纷。比如,房主已经告知房子的缺陷,但是中介为了谋取利益,没有告诉购房者,后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责任,那就是后悔也晚了。
4.签署合同等文件不可留空白
售房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仔细阅读,并且填写的时候不要留空白,即使有空白也要用笔划掉。这样可以防止中介或者对方在空白处填写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5.委托中介前确认清楚交易中需要的费用
售房者与中介签订协议之前就应该了解清楚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把这些费用写明并由各方确认。防止合同签订之后因为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首先要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允许月充还贷,
其次要贷款人本人带好身份证、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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