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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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资房指标转让合同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1、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不办理过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说,卖方在过户前都可以违约。为避免卖房反悔,一是在合同中加入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二是约定去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买方同意,处置房产的行为无效。但必须在能过户后3个月内过户,否则失效。
2、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是转让人将其对房屋的权利和交付房款的义务概括转让给受让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它所指向的标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定购房屋的指标,合同所转让的是一种定购房屋的资格。
对于集资房指标转让合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以其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以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
集资房是不能随意买卖的。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拥有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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