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公式】: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产假天数
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多,最基本的由《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条例》、各省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劳动者工作中负伤,无论是已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工作中负伤,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个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者个人申请应当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伤情稳定并工伤认定之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额有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保险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对于武汉市老工伤待遇不公平怎么投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武汉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可由单位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手续。纳入后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致残程度达到1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若涉及其他争议,请向原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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