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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生育保险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具体经办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业务。
二、生育保险登记
第四条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发放生育保险证历。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中直单位、区直企业、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发布三十日内,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第五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申报,费用交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及工资等事项发生增减时,应在当月的10日至20日期间持相关资料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增减变更手续。
三、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条例。财政供养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非财政供养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年度一次性提前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生育保险费。欠费单位不享受其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征缴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017-12-07 14:58: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