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区别有以下几点
解析: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请求权,解除义务人因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不平等局面,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
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2、仲裁时效是指当权利人的劳动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保护自己权利的期间。
如果权利人在这一期间未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将不予受理。
我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时效是与诉讼时效不同。
首先时间非常短,只有60日;
其次它没有中止和中断的规定,属于不变期间。
另外劳动仲裁属于行政裁决,不具有终局性,一方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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