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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农村土地农村土地

马** 河南-开封 土地承包咨询 2023.07.17 23:25:51 31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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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023-07-17 23:26:51 回复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整合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农户之间土地互换并地,“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使农户承包经营的分散、零星耕地集中或相对集中,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实现“一户一地,或一户两地”,发展连片规模经营,专业化生产,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房屋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其房屋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房屋用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房屋用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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