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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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依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并意图供行使之用或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这种罪名属于变造货币罪。所谓变造货币罪,是指意图流通,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额较大,或增加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罪名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⑴变造货币行为是针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而实施的,是采用各种方法对具有强制通用力的真货币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⑵变造货币并不是改变真货币的原形,而是对真货币某个部分进行加工,使真货币的面额增加或者货币数量增多;⑶变造后的货币必须是具有伪货币性质的“真币”,即在外形上足以使一般人于通常接受货币的习惯下不易发现是经过变造的伪币的程度;⑷变造的货币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是指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如果变造货币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伪造货币罪可以取保吗”这个问题,回答如下:可以取保候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伪造货币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第
一,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货币的;第
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第
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第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
五,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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