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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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男方不得提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当然这个限制不是绝对的,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
(二)军人配偶提起离婚的情形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离婚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1、对于已经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针对婚姻关系而言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只要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涉及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再审。涉及未分割的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
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也可以申请再审。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原则上应一并予以解决。依照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的精神,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在妻子怀孕期间,其实丈夫可以提出离婚,不过此时的离婚除非是特殊的情形,否则也是不会准予夫妻离婚的。不过要是双方协议离婚或者由妻子一方提出离婚的话,那其实最终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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