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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地上家与下家的分界界限是如何定义的

ask****172 云南-大理 其他咨询 2017.12.13 15:41:48 3人阅读

坡地上家与下家的分界界限是如何定义的?埂是上家的还是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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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两家共有!!!!

2017-12-14 11:24:40 回复
地区:云南-大理 咨询解答:14304条

没有具体规定

2017-12-15 14:29:31 回复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12051条

具体咨询乡上

2017-12-13 16:07:09 回复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有下几点:
1、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情节恶劣的经常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者的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者行为的,就应该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数罪并罚。
2、而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在虐待过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提高为2到7年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排除故意的主观心态,如长期虐待累积伤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才适用这条规定。
3、也就是说,实施殴打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你好,关于土地界限护坡纠纷来说: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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