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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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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我不是很清楚的 谢谢

董** 四川-雅安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2.30 10:18:58 8人阅读

您好,我弟弟在学习知识,但是,他对于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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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张某从轻刑事处罚。

2017-12-30 10:2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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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有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锡检诉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自首,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动机、成因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同居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江阴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离婚,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上海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结婚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017-12-30 10:19:58 回复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有关规定,河北#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过阅卷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并进行药物流产,不适用死刑
×××在监视居住期间申请流产,#县医院给×××购买了流产药物,×××服用后流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 可以判处死刑。
二、×××属于激情杀人,应当以“情节较轻”论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包括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激情杀人具备三个条件,而×××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三个激情杀人的要件:其
一,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案发前,因×××已经怀孕,不愿与×××发生性行为,并向其告知自己已经怀孕。×××不顾及×××是否愿意,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案发前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精神病鉴定报告第7页:“那天他的举动说明他不爱我,我怀孕了他还踫我,……我很绝望。”)其
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酒后与×××强行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因为,×××在和她发生性关系时明知她已经怀孕还特别使劲,×××认为事前与×××说过想要这个孩子,×××不应当这样做,所以,受到了强烈刺激;而发生完性关系后,×××说孩子没了,肚子疼,×××还埋怨她。使×××进一步受到刺激。(见2013年5月29日的对×××的讯问笔录)其
三,在激愤状态下当场实施。如前所述,×××是在受到×××的刺激后在激愤状态下一刀将×××杀死。
三、××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精神疾病,受到×××不当行为的外界强烈刺激,而导致激情杀人,是情节较轻的一个重要理由
#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唐精司鉴中心[2013]精鉴字第093号)的鉴定分拆说明及结论也对×××的激情杀人给予了科学的印证:
此鉴定意见的第八页:
四、分析说明:“……案卷提供资料显示,被鉴定人母亲有精神病史。其平素性格孤僻,不受说话,很少交朋友。今年过完年后,她精神状态不好,有时半夜睡醒后坐床上哭,有时候坐床上或在院子里发呆。……被鉴定人述婚后2年丈夫有外遇,并遭其丈夫殴打。自结婚后,心情没愉快过,经常睡不着觉,不愿与人接触,无愉快感,与×××相识后,总担心,害怕,怕他不要我,感觉活着没有意思,晚上睡不着觉,自已哭,总想杀了他然后和他一起死。……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因婚姻不幸,而出现持续性人格改变,社会功能下降,情绪消极,悲观,长期失眠。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第三版),诊断:应激相关障碍。”
辩护人查阅了此标准的有关章节:
应激相关障碍编码:41.1 急性应激障碍
分类:
(4)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41)应激相关障碍:
诊断标准: 以急剧、严重的精神打击作为直接原因。在受刺激后立刻(1小时之内)发病。表现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的盲目性;或者为精神运动性抑制,甚至木僵。如果应激源被消除,症状往往历时短暂,预后良好,缓解完全。
【症状标准】以异乎寻常的和严重的精神刺激为原因,并至少有下列1项:
(1)有强烈恐惧体验的精神运动性兴奋,行为有一定盲目性;
(2)有情感迟钝的精神运动性抑制(如反应性木僵),可有轻度意识模糊。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病程标准】在受刺激后若干分钟至若干小时发病,病程短暂,一般持续数小时至1周,通常在1月内缓解。
×××有精神病遗传基因,应激相关障碍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虽然此疾病不能不负刑事责任。但证明了×××因患有此病,才经受不了强烈刺激,导致其激情杀人。
四、被害人承诺和相约自杀,是对×××从轻处罚的另一个重要情节
×××与×××是婚外情,二人曾相约都离婚后结合,但×××没有守约,一直游弋与两个女人之间,×××对妻子孩子有割舍不掉的情感,这边又经常与×××幽会,不能舍弃。×××曾承诺×××杀死他,他也不怨无悔(见卷宗85页)。在×××激情杀人前后,想将×××杀死后投案自首判死刑而结束生命。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因被害人承诺或相约自杀将对方杀害,继而自杀未遂的,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五、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减轻处罚
如前所述,被害人×××在案发前和案发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所以,应当减轻对×××的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九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将×××杀害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系初犯
×××没有犯罪前科,属于一时糊涂,铸成大错。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
八、×××悔罪态度较好
在我多次会见时,他一再表示后悔,并表示悔改。刚才的庭审中,他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九、×××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的母亲由于多年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的父亲长年在承德市租住房屋给其治病,家中生活来源靠×××的妹妹接济。请法庭考虑其父母的特殊情况,从人道主义出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父母有人照顾。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重视,并希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孙#律师
年月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结合公安部公交管(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第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证明文件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首先应当立即指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收集证据,必要时扣留事故车辆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检验、鉴定结论,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这表明,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从接警开始,即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紧急实施一系列职能工作,直到查明事故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全面记载和反映。由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执法中的履职记录,是公安交警部门执法程序正当性的起核心证明作用的法律文件。

  第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各阶段和各个环节,都应当依法制作工作性法律文书。比如:交警指挥中心接到交巡警报案,通过询问后并作记录,指挥中心处置交通事故警情时应当作好记录;肇事车辆已逃逸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发布协查通报或者通辑令;交警在现场勘查中,应当测试事故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并制作现场堪查笔录,制作辨认笔录,制作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尸体体验报告,伤情鉴定报告;交警在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疑难案件应组织交警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形成集体研究意见提交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等。上列这些书面文书均属执法中的法律文书,反映各个阶段或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但这些法律文书却不具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属性,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具有整体性、终结性和权威性。

  第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的规定,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主要是指:
一,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二,当接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作出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三,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四,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该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将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肇事情况录入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处理意见转递专业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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