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8小时工作制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也就是说,可以少于八小时。 如果单位规定朝九晚五而且还愿意给劳动者一个小时的休息、吃饭时间,也就是劳动者只工作7个小时,那也是可以的。 同样的,如果有的企业一定要求劳动者每日劳动八个小时,吃饭休息时间另计,那也不违反劳动法。 至于你说的上一个小时就让休息一个小时然后再上一个小时,我估计不会有单位愿意这样,因为不停的换班,单位受到的影响肯定大于个人。
中午休息吃饭1小时,由劳动者自由控制或支配的不算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并没有对用餐时间是否计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规定,按各地司法实践,一般主要看用餐时间是否由劳动者自由控制或者支配确定:
一、劳动者要随时待命且短暂的用餐时间,餐后就要进行工作的,那么就餐属于劳动者必备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属于工作的延伸,一般来说这段合理的就餐时间是计入8小时工作时间的,相当于工间休息,“传统意义上讲的朝九晚五,就是这样。”
二、一些单位会对午休时间做出明文规定,一般会在考勤制度中规定,也有的会在劳动合同中标出,相对来说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可以餐后出去逛街或者处理私人事务,这段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间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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