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存在不同情形,这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本身是否以及如何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有关,也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情况密切相关。通常来讲,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内的劳动的经常性补偿,而不与用人单位的效益等不确定因素直接挂钩,就应当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奖金是否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还要看奖金是否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来发放,以及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费的期间的工作业绩来综合判断相应的奖金是否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中。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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