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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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属于贪污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能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是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等职责。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国有企业的会计、出纳等。
如果只是在普通性质的公司、企业上班的,职工的工作性质并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即使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占有了公共财产,也不能认定为罪,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是挪用公款罪。
其次,构成罪须是主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意味着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原先就是处于行为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就不同于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当然,若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的,也不构成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也不构成此罪。
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只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比如,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扣留,转让,私自用掉等等。除了侵吞这种方式外,窃取、骗取、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间接等等,也可能涉嫌罪。
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单位货款现年36岁的被告人A自2007年12月至案发为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1至3月间,A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公司客户归还公司的货款私吞,共计17万元。职务侵占定罪的处罚标准一审以A职务侵占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在担任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收结货款的过程中,私自将结回的现金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10年6月24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单位货款现年36岁的被告人A自2007年12月至案发为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1至3月间,A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公司客户归还公司的货款私吞,共计17万元。职务侵占定罪的处罚标准一审以A职务侵占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在担任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收结货款的过程中,私自将结回的现金货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10年6月24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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