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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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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中间人,乙和丙为某领导可为某人安排退休工作?

ask****579 安徽-滁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2.07 02:01:16 431人阅读

甲为中间人,乙和丙为某领导可为某人 安排退休工作,丁为甲亲戚找到甲让其 为其安排工作,甲找到乙询问需要13万 元,现场交易十三万全部交给乙和丙, 在促成此事过程中乙已死亡丙已消 失,现亲戚丁问甲要这13万,如果面临 起诉或者报警,甲用承担责任吗,构成 诈骗吗,甲并没有拿丁的一分钱,甲有责任和义务还这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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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情况,可能涉嫌诈骗。

2024-02-07 16:5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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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担责,起诉也要不回!

2024-02-10 21:10:09 回复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至于属于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结合公安机关侦查所得的证据。如果证据显示,甲某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涉嫌是非法集资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涉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甲把工程承包给乙,乙雇佣了丙干活。乙负责,如果乙无资质,甲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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