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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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北京-A律师)根据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几点:第
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第
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第
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婚前购买取得房产证、另一方出资负责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且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前对房屋的装修行为是对房屋的添附,使得房屋升值。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后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添附行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凭相关证据和收条要求返还装修时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在婚前买房的行为是基于结婚后共同居住,共同所有的目的,一方负责出资购房,一方负责出资装修的,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当依照当时的出资比例,不能简单地按平均分割的方式处理。
一方婚前购买取得房产证、另一方出资负责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且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婚前对房屋的装修行为是对房屋的添附,使得房屋升值。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后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添附行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凭相关证据和收条要求返还装修时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在婚前买房的行为是基于结婚后共同居住,共同所有的目的,一方负责出资购房,一方负责出资装修的,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当依照当时的出资比例,不能简单地按平均分割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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