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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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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案情说一下我帮你判断是否有风险
当时具体是个什么情况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解答如下,。[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第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第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专业解答按照咱们国家的刑法第20条来说,如果你在保护自己时的动作太大,超过了必要的范围,给别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你就可能要面临防卫过当这份罪名了。不过,别担心,法律还是很人性化滴,如果你真的是在保护自己而不是故意去伤害人家的话,就算是防卫过当,也不会让你承担太重的刑罚。说白了就是,惩罚可能会有,但是会减轻一点,甚至有时候还能避免受到处罚。
专业解答根据咱们国家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说法,就是说有个啥子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别人的那种合法利益,避免遭受那些不好的事情侵害,采用了一些恰当的防御措施,而且这些方法都是合情合理的话,那他这样干就是一种叫做正当防卫的表现。要是这么搞下来,他的防卫行为对对方造成了轻度伤害,这种事情通常会被认为应该是可以接受和适当的防卫反应。
专业解答按照咱们国家《刑法》第20条规定嘞,假如你刚好遇到了坏蛋想欺负你,结果你反击时下手有点儿重,最后把他打死了,那这时候儿,你得要考虑一下你需不需要为此负责了。不过嘛,你也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利益才这么做的,所以法官可能会给你减轻或者免掉惩罚。当然,这事儿还得看具体情况,比如坏蛋到底多坏,你的反击合不合适,还有就是你的反击是不是真的太过分了等等。
专业解答你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嘞,当你遇到坏人要伤害你,你千万别慌张,赶紧拿起家伙防卫。只要你做的事情不过分,就是合法的,不用负什么刑责嘛。但是,假如你防卫的时候太过分了,弄出了特别大的伤害,那就有点儿问题,可能会算作防卫过当。这时候,你就要承担一些对应的法律责任,不过放心,法院会看你的实际情况,说不定还能给你减点儿或者免掉部分的惩罚。
专业解答防卫过当不一定属于犯罪,但一般来说,防卫过当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严重的实质性损害。对于那些防卫过当情况较轻、危害性较小的,刑法通常不会将其视为犯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防卫过当者仍需负责,法院会综合考虑其过当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全面衡量,从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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