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其他有效依据证实相关财产确实归属于被执行主体的话,法院将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益。
依照我国相应的法律条款所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所占用或登记在其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它类型的财产权进行查询、扣押与冻结等具体措施。
而针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与其他相关证据,能够准确判断出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此外,对于以第三方名义持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权利财产,只要第三方向当地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文书声明此部分财产实际上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人民法院就同样拥有查询、扣押、冻结此类财产的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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