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刑事案件,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后双方私了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刑事责任部分不能私了,受害人不可以销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的私了从形态上分,可以分为司法体制内的私了和司法体制外私了。司法体制内的私了指的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采用的刑事和解的做法。刑事和解的着眼点放在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上,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做法。司法体制外的私了分为合法私了与非法私了。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不而选择私了的做法就是所谓合法私了。 合法私了来自于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如下罪名: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民主与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 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公诉案件的具体程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被害人可以不出庭,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律师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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