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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房之前的物业费要交吗

周* 辽宁-大连 物业纠纷咨询 2024.03.20 10:42:36 313人阅读

没交房之前的物业费要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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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尽管尚未获得住房,交付物业费用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在接受房屋之前,其前期物业服务的实质性环节便已开始启航。
与此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亦已正式生效。
通常情况下,关于业主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都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得到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
依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乃每位业主负有的法律义务,无可回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024-03-20 11: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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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收到新居的业主仍需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尽管业主尚未正式接收房屋,但是物业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实际上已经积极地开展起来;与此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亦已正式生效。
至于业主空白房屋应当缴纳怎样的物业管理费用这一问题,通常会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列出相关规定。因此,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提供者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乃是每位业主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2024-03-20 15:04:50 回复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定义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三、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⑤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⑥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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