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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因驾驶人员过量饮酒导致的车祸中,若造成了第三人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且此事故是由文中所述车辆一方负担主要责任,首先应由为该辆机动车购买了全额强制保险的那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倘若赔偿金额仍无法满足受害人的要求,或者实际赔付的数额超出了车辆购买的商业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额度的话,则应由具备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假设以上两个步骤后仍有剩余款项未得到赔偿,或者机动车并未购买商业保险的话,则这部分损失将由造成此次事故的驾驶员负责赔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财产损失时,不论其大小,交强险都将对此类损失不予赔偿,而是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地,对于交强险在人身伤害部分已经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机构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2024-03-20 11:11: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