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能终结的审判制度。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按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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