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程序是这样的,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对象,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的相关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1)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上级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例如,国内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专利局和出版总署有权对与专利和出版业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公安部、建设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权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才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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