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建议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争取抚养权。
根据《收养法》第
6、
8、
10、11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6、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
特殊收养: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第四款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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