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有权利为一块宅基地安排一个使用家庭,但是应该是待发放的宅基地或者土地,而后上报国土局审批,准许以后才是那个家庭的。待发放的宅基地有一种情形是政府依法要回的宅基地交给村里再次安排发放,村干部想要回宅基地,需要相关群众认可,否则就只能是国土局做决定。如果国土局根本无审批、准许,就纯属村干部个人做法,你当时无阻止以及无要求按照法定流程办事,现在国土局再再次审批就会把现在修房的家庭也列为审批爱人,而且是优先的,这样就对你们家不利了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补偿甚至可能低于只补偿房屋的方式。
还有一种情况会对宅基地单独补偿,就是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建房就遇到征地拆迁,这个时候,由于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补偿,这种情况下,要么重新安排一块面积差不多的宅基地,要么按照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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