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资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
二,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也属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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