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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杨树、柳树、榆树以及槐树木种的补偿标准如下:
在种植后的第1至3年间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6,000元;当种植时间到达第4至13年时,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12,000到36,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超过14年但是不超过20年时,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60,000至80,000元之间;最后,当种植时间超过21年时,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
针对柞树种的补偿规定:
从第1至3年内,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是人民币12,000元;从第4年至第20年期间,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18,000到30,000元之间;如果种植时间超过21岁但不超过50岁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44,000至60,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超过51年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
至于红松种,依据种植时间的不同,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具体来说:
从第1至3年间,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12,000元;从第4年至第20年期间,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20,000至31,000元之间;如果种植时间不超过21年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56,000至62,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超过21年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会升至人民币168,000元;而在种植时间超过71年以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就定格在人民币126,000元。
对于落叶松来说,它的补偿标准同样根据种植时间的长短予以调整,从第1至3年间,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15,000元;从第4年至第20年期间,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18,0000至25,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不超过21年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60,000至130,000元之间;然后,当种植时间超过51年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110,000元。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2024-03-22 13:12:45 回复